处分种类/ 执行内容 | 警告 | 记过 |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 开除 |
处分决定送达 和宣布 | 1、送达人不少于二人,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并注明送达日期; 2、处分决定上列明的主送和抄送单位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3、受处分人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写意见,并签名、捺印、签写日期; 4、政务处分应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 5、上述送达宣布情况应在执行报告单上填写清楚、完整,并加盖执行单位公章。 6、根据受处分人员的具体身份,政务处分决定应当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受处分人员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应当函告同级党委统战部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涉及给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务处分的,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 |||
处分决定归档 | 1、对受处分人进行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按受处分人的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2、处分执行报告单上应注明归档时间,并加盖归档部门如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 |||
受处分人职务 职级工资调整 | 不涉及 | 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 |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单位人事关系,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附取消工资待遇材料。 | |
涉及职务职级、工资变动的,应将执行报告单中涉及职务职级工资变动情况填写完整,附相应的职务职级、工资待遇变更审批材料并加盖公章。 | ||||
受处分人 年度考核 | 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 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 不涉及 |
1、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2、干部人事档案中需有相应的年度考核。 | ||||
处分影响期内提拔使用、调资情况 | 6个月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 12个月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 24个月内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 不涉及 |
解除处分 | 1、监委成立后,以监委名义作出的政务处分自动解除,不需要履行解除程序。过去以监察局名义作出的政纪处分、任免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仍需履行解除程序;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3、解除处分应及时,并单独装卷。 | 不涉及 |